近日,江苏省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布,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,这是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连续第二年获得该资格。
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取得,可使捐赠人(企业法人、自然人)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《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》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企业向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个人向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支出,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